男子帮朋友代理买房扣下5万余款作劳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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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4:25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胡建新记者江跃中) 江永平代朋友陈克帆买房,余下的数万元房款江永平迟迟没还给陈克帆,陈将江告到法院。日前,闸北区法院判决江永平返还陈克帆购房余款人民币3.2万余元。 陈克帆与江永平是朋友。去年3月,陈克帆委托江永平代为办理购买位于本市共和新路某弄1号916室的房屋,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同年3月8日,陈克帆向江永平交付第
同年8月11日,陈克帆本人与卖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45.6万元。同年8月13日,陈克帆向江永平交付第二笔购房款26.1万元,并于当月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今年7月14日,陈克帆起诉到闸北区法院,认为江永平侵占房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要求江永平返还侵占的购房款4.76万余元。 江永平在法庭上辩称,陈克帆委托他办理购房事宜是事实,他也收到陈克帆交付的款项51.1万元。但双方订立的协议属于包干性质的口头协议,约定该51.1万元包含了房款、劳务费及其他一切税费。因此,江永平不同意陈克帆的诉讼请求。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在江永平出具的第一份收条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了原告陈克帆应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款项的总金额。庭审中,陈克帆亦认可该总金额中包含了江永平的报酬,但对江永平代支付的营业税2.5万余元以及通路费7500元的辩解,陈克帆不予认可,且江永平亦未能拿出证据来证明他已经支付这两项费用,这两笔款项,应予返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