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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搞经营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12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晓明

  原本是为全体业主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小区会所,却突然变成了服装店、洗衣店等盈利机构,这一现象让业主感到不解。近日,普陀区世纪同乐小区业主发帖表示不满,认为此举未征求居民意见,是对业主权利的侵犯。然而,也有部分业主认为将会所出租是件好事,既给生活增添了便利又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对此,法律专家表示,解决此类纠纷,关键
要看会所的产权归属。

  业主发帖抵制会所出租

  “希望大家积极抵制在小区会所开店。”一位业主发帖对小区将会所出租给他人经营服装表示不满,她认为小区会所属于全体业主购买的公用设施,在使用时就应该征求业主的意见,擅自将其出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并且对出租后所得收益的去向也提出质疑。

  部分业主对此有不同意见,表示会所能租出去未尝不是一件好事,租金还可以用来维修保养公共设施。

  业主的争论引来了一位会所开店承租者的“现身说法”,她解释说,一个成熟的小区应该有配套的服务行业,自己在小区会所开店,经营项目也以满足业主需求为方向。同时,租赁是有正规合同的,所付租金也有正规发票,不可能流入私人口袋。

  出租行为与物业无关

  记者昨日来到世纪同乐小区,小区会所位于网球场等体育设施旁边,服装店就开在会所里,由于是工作日,店里顾客寥寥无几。记者了解到,平时在这里购买服装的业主也不是很多,旁边的洗衣店倒是生意不错。小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与开发商是签订了正规租赁合同的。

  世纪同乐物业管理部门一位负责人指出,小区会所出租并不是物业行为,因为物业并没有小区会所的产权,租赁行为具体是由小区房产开发商负责,租金也不是物业收取。

  会所使用看产权归属

  小区会所究竟该如何使用?对此,华东政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武双认为,目前上海新建楼盘大多包含会所,对其使用主要看会所产权归属及业主委员会和开发商关于服务项目的约定。

  黄武双表示,合同没有约定时,会所所有权取决于公共面积是否摊入到销售成本。如果摊入销售成本,应当作为附属物或者共有物,属于业主委员会;合同没有约定,又没有摊入销售成本,要看会所由谁办理了独立产权。多数情况下会所产权归开发商,但开发商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根据规定,会所是指商业、娱乐和文体等配套服务场所。黄武双指出,会所基本功能应当是健身。在没有约定、又不影响小区业主的前提下,会所可以对外经营,但是会所又有别于正常的商业场所,它应当是一种准公益场所。业主委员会应当有权对会所定价有评议机制,或者建议物价部门对会所制订指导价,避免会所成为高消费场所,人为制造消费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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