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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成被告法院为他洗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4: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隆昌县一名年近五旬的老教师在水库旁钓鱼时,突然听到旁边传来呼救声,他连忙拿起舀鱼的网兜跑去救人,途中连摔数跤。但他怎么也没想到,他却被死者家长推到了被告席上。近日,隆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长的诉讼请求。

  A事件

  水库游泳中学生溺亡

  今年7月2日是星期天,为了降暑,隆昌县某学校初二学生小兵(化名)和3名同学相约来到某水库游泳。不会游泳的小兵不慎掉进深水区,时沉时浮拼命挣扎。

  3位同学见不能将其救起,遂大声呼救。在附近钓鱼的老教师文某闻讯连忙拿着舀鱼的网兜跑去救人。途中他连摔几跤,肚子非常疼痛,加之不会游泳,他便将网兜拿给水边的两个少年,叫他们赶快去救人。但小兵仍然被淹身亡。

  家长状告水库和教师

  正在外地打工的小兵的父亲邹某、母亲高某听到噩耗后,立即从福建乘飞机赶回四川,他们感到非常悲伤,同时对儿子的死提出异议,并将水库管理所和文某一起推上了被告席。

  夫妇俩诉称,当天下午,小兵和3名同学到水库游泳,小兵不慎溺水。3名同学就喊在不远处钓鱼的文某来救人。文拿了一个舀鱼的网兜过来,并称肚子痛,把网兜交给了一名同学。由于网兜杆太短,同学又跑去拿文的鱼竿救人,但被文阻止,小兵最终因体力不支沉入水底,溺水死亡。同时,隆昌某水库管理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是造成小兵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夫妇俩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10余万元。

  B辩驳

  水库:不可能几十公里设标语

  近日,隆昌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水库管理所辩称,小兵溺水死亡的地方相当偏僻,几乎没有路,水库蓄水是供隆昌城镇居民饮用的,且很早前就在大坝、码头等显要位置设置有不准游泳等内容的标语,政府也多次发文给学校。而且,水库方圆几十公里,不可能在每一个地方都设置警示标语;水库不是生产单位,小兵家长引用《安全生产法》要求水库承担责任属于引用法条不当,水库不应对小兵之死承担责任。

  教师:救人成被告太委屈

  相比之下,文某显得非常委屈,他认为他尽到了救助责任,小兵父母诉称其阻止3学生用鱼竿救人不是事实。同时,他认为自己冒着危险连摔数跤去救人反而成了被告,这不利于倡导见义勇为、弘扬正气之风。

  C判决

  法院驳回死者家长诉求

  隆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兵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与水库管理所和文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调查,该水库在水库大坝等显眼位置设有警示标志,并多次出文加强安全管理。由于该水库地域广,客观上不能要求水库管理所在每一地方都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小兵父母对该水库的诉称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文某听见呼救后急忙赶到现场,并想方设法参与施救,主观上不存在阻止救人,故小兵父母对文的诉称也不能成立。11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兵父母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岂能让见义勇为者蒙羞

  针对此案,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律师认为,本案中该教师冒着危险连摔数跤去救人,在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尽到了责任。当学生发生不幸后,其监护人以他人未将自己的孩子救起为由要求他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做法,不但使见义勇为者寒心,也让见义勇为者蒙羞。尽管该学生监护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主张索赔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黄晓英记者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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