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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丢车物业公司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31 中安在线-现代农村报

  业主车辆置放在楼梯口被盗,物业公司难辞其咎。11月9日,全椒县法院判决原、被告分别按60%、40%比例担责。

  家住全椒县金色阳光小区业主牛某、孙某某夫妇称,其2006年3月27日中午11时许先后各骑一辆自行车回家,因小区共用停车棚内已停满车辆,只得将自行车停在自家楼下的楼道内并上了锁。当天下午1时半发现两车被盗,报案后一直没有破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则称停车棚的使用权属全体业主,且原告丢车损失无法证明,车辆被盗与看管无关,物业公司只对安全防范负有协助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公司在出售该小区房屋时,曾作出物业管理承诺,物业公司又将业主电子防盗门防盗装置拆除,对出入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业主也因疏忽大意承担一定的责任。(阚明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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