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丰胸未成体重增4公斤 隆乳经销商被判全额退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0:0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美胸后双乳竟一大一小》昨在本报刊登后,记者又得知,南京另一位女士也有相似的遭遇,花万元买来的“高科技隆胸”让她吃尽苦头,无奈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商家全额退款。

  中年女士尤雅,被一条“自然增大,永久挺立”的丰胸广告所吸引,于是花1.68万元买下了这套自称为“高科技含量”的丰胸产品,岂料使用半年后,乳房没有丝毫增大不说
,人却已被折磨得痛苦不堪,更令其不满的是体重还增加了4公斤。发现上当受骗后,该女士要求退货,但却遭到拒绝。协商无果之后,该女士将代理商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全额退款。

  中年女白领遗憾胸不丰

  人到中年的尤雅是南京一家外资企业的行政主管,走过大半辈子的风雨岁月,她对婚姻、家庭、事业都十分满意,惟独让她感到遗憾的便是缺少做女人的“挺”美。

  2005年9月底的一天,尤雅不经意间从媒体上发现了一条号称高科技产品的丰胸广告,广告醒目的标题上写着“BRAVA,完美乳房,自然丰挺”,在标题的右上方,配有一幅彩色图片,图片显示的是一个女人的胸部,两只丰硕的乳房把做女人的“挺美”表现得完美无缺。广告的文字介绍极具诱惑性,“来自美国FDA认证的非手术丰胸产品,被誉为全世界丰胸史上的里程碑。真正安全、有效的丰胸产品,经多次临床试验证实,该产品可让乳房真实地增大一个罩杯,并能永久保持。该产品经哈佛大学等权威机构验证……”

  同年12月25日,尤雅以16800元的价格从南京古柏贸易有限公司买回BRAVA隆乳塑型装置,这套冠以高科技产品的装置装在两只黑色的包装箱内,包装箱外没有生产厂家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里面的所谓高科技产品其实也很简单,除一套电真空装置外,另有四只用于罩乳房的塑料罩。从整套装置看,怎么也不值1.68万元的售价。

  尤雅对这套装置寄予了厚望,期待通过使用早日出现奇迹,成就她美丽的梦想。

  高价丰胸器增重不丰胸

  尤雅小心翼翼地按照古柏公司促销人员介绍的方法使用丰胸装置。虽说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但个中滋味用痛苦不堪来形容也不过分,因为按要求,她每天要将碗口大的塑料罩连续罩在乳房上10小时左右,还要穿上一件配置的小背心套牢塑料罩,连接电源的真空装置会使罩口吸紧身体,10个小时只能仰卧,不能翻身、不能下床,非常痛苦。该产品介绍称丰胸原理就是通过这种真空紧吸而使乳房变大、变挺,所以尤雅不得不按照要求做。每天晚饭后,她就早早套上装置上床,开始的一段时间因不习惯,她常常彻夜难眠,以致白天上班只好强打精神。

  坚持使用了3周后,尤雅检查发现其乳房不仅没有增大,体重却增加了2公斤。她去找销售人员反映情况,对方称这种现象是正常的,要她继续坚持。为了实现丰胸的心愿,尤雅继续着,使用器械3个月后,胸部还是没有变化,体重则又增加了几斤。尤雅找到经销商反映情况,对方依然信誓旦旦地称丰胸效果很快就会出现,要她坚定信心继续坚持。

  尤雅忍受着折磨坚持使用了半年,这半年里,她放弃了所有的晚间娱乐及正常的社交活动,一天不落地使用丰胸器械,几乎从没轻松自如地睡过一个好觉,遗憾的是,规定使用的时间完成了,除体重增加了4公斤外,胸部还是老样子。

  经过长达7个月的期待和煎熬,尤雅最终失望了,她去找经销商讨说法,对方称她使用不当才导致没有效果,如果按要求使用效果绝对明显。尤雅再也不相信经销商的花言巧语,她要求对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件,但对方拒不提供。尤雅要求退款,同样遭到拒绝。

  投诉遭拒绝状告经销商

  尤雅通过上网检索,发现这种丰胸产品已在上海等地惹了多起官司,她咽不下这口气,认为经销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8月中旬,她将古柏贸易有限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立即退还BRAVA隆乳塑型装置货款1680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通讯费等实际损失3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有明确的退款条件,原告已超过了十五周的退款期限。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定是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媒体刊登的BRAVA隆胸塑型装置广告中使用“永久保持乳房挺立”、“预防乳癌及改善各类乳腺疾病的功效”等内容,与人体组织随年龄衰老等自然规律以及疾病预防医学常识相违背,且没有相应的医学临床资料等证据证明,系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原告今年8月26日到鼓楼医院就诊时测量的有关数据,与被告在“无效退款测量数据表”的单方测量数字相比有所下降,这与被告宣称的“自然增大100CC以上并永久保持,无效退款”等内容相矛盾。被告虽然提供了相关进口报关单、国外产品资料等材料复印件,但并非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及其包装物上也没有相应的标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通讯费3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货款16800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