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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一年不打招呼就报废 保险公司能否全赔车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1:4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发生车祸一年之后,连个“招呼”都不打,事故车辆就成了“报废车”,车主前来保险公司索赔,竟然要求按照车辆损失险全额进行赔偿。前不久,南京一家保险公司就遭遇了这样一起离奇索赔案。

  前因:车祸赔偿一拖三年

  这起车险事故要追溯到2003年3月23目,在江宁区湖土线与土远线交叉路口,南京江宁一家机械厂的“金杯”牌普客和一辆安徽重型半挂车相撞,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两辆车的损坏都十分严重,普客上的乘客也因此受了伤,一名乘客因伤势过重,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而死亡。

  2003年4月1日,江宁区公安分局做出事故认定:“金杯”客车驾驶员马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受伤的乘客们不负任何责任。

  由于这起事故造成了一死九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处理也一拖再拖。

  受害者和司机、以及机械厂等各方面都对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有异议,经过交管部门的多次调解和几次闹上法庭,一直到2006年5月,最后一起伤者赔偿才算结束。

  事故赔偿一拖三年才结束,机械厂简直就是损失惨重。

  他们算了算账,光是9位伤者和一名死者的赔偿费用合起来就高达21万多元,双方车辆损失也要赔个十几万元。

  调查:报废后才申请理赔

  等到所有对受害者的赔偿都“尘埃落定”,机械厂这才开始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据悉,该机械厂曾于2002年7月8日为事故车辆进行投保,其中包括15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以及每个座位3万元的附加车上座位责任险,保险费合计6420元。

  由于车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事故发生时正好尚在保险期。

  收到材料詹的保险公司,立即着手开始调查。

  令保险公司诧异的是,这辆出事的“金杯”牌普客在保险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已成了一辆“报废车”。

  保险公司了解到,2004年7月26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一年以后,机械厂便申请将这辆普客办理了报废手续,而且已经经过了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核准。

  “机械厂以车祸引起了车辆起火为由,要求按照投保金额15万元进行赔偿,由于事故方负主要责任,他们要求按照15万元的68%进行赔偿,也就是想要10.2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表示,这样的索赔闻所未闻。“发生事故后一直不索赔,却在一年之后将车辆报废后,要求全赔,我们不可能赔给他的。”

  对垒:互不妥协闹上法庭

  机械厂要求按车损险保额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却以报废之前损失无法确定为由拒赔。

  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机械厂先发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的调解和法院诉讼,我们机械厂赔偿了事故中死伤人员的相关费用及对方车辆的损失。”

  机械厂要求保险公司对所保险种分别予以赔付:交警部门确定的责任赔偿保险金为331748.71元,其中,车上座位责任险210230.95元、车损险102000元、三责险19517.36元。

  “车上座位责任险和三责险,在赔付上我们没有多少异议。可车损险这一条我们不能接受。”保险公司坚持,车辆在一年以后才报废,说明当时事故并没有导致车辆全损,而现在也没有任何材料能说明当初车辆被损毁的情况。

  “这种情况我们不能给与赔偿,对方要求我们赔的话,有这个义务进行举证,提供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称。

  结果:法院认定以调解书为准

  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法院从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调解书中找到了“突破口”。

  判决结果表明,保险公司只赔自己该赔的那部分,至于“扩大”出来的损失,则由机械厂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于2003年3月23日发生,机械厂说起火导致车辆全损,但车辆起火的原因应该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鉴定,车辆的损失也应经过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而原告在起火原因及车损未作鉴定的情况下,于2004年自行申请对事故中的车辆报废,违反了法定程序,由此扩大的损失由机械厂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结合2005年12月5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确定车祸发生后事故车辆的车损为74615元。根据责任比例,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金为62179.16元。

  律师说法:车主无权“扩大”损失

  未经车损鉴定,便做报废处理,这样的举动遭到了律师的质疑。江苏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浩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当先出具当时的车损证明,否则保险公司无法认定损失。

  唐浩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这起事故损失程度很严重,车辆烧毁也是事实,但火灾原因仅有交警证明,没有消防认定,不足以证明是火灾引起了车辆全损。

  而另一方面,未经过车损鉴定,车主便私自申请报废,这种行为看似聪明,但实际上反而害了自己,造成了自己的证据不足。“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车主有义务举证自己的车辆受损情况,而这起案件中车辆作废前无任何部门的鉴定,也无法证明损失多少,保险公司就不能界定赔偿标准,也就无法理赔。”

  另外,唐浩律师也提醒广大车主注意索赔的时效问题。“在这起案件中,事故车辆一方在所有赔偿完毕后才申请理赔,实际上也导致了索赔上的不顺利。”

  据了解,在财产险和寿险中,都存在索赔时效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主张理赔,就会丧失索赔权利。

  唐浩律师告诉记者,一般财产险的理赔时效为2年,而寿险则为5年。

  唐律师表示,遇到车险索赔,最好能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出险后应及时报案、报警。二是注意索赔的时效,出险后的两年内如果没有提出索赔,就会超出诉讼时效。三是出险后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明确并签订损失确认单,并到指定的修理点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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