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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尺度 慎用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1:51 今晚报

  在昨天召开的天津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部署落实“死刑案件核准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内容,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引人关注的语句。那么,本市法院将如何应对死刑案件核准权交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如何理解少杀、慎杀概念?如何把握死刑案件适用尺度?带着人们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春明。

  力争“精品”力避“废品”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现在距离这一期限只有一个多月了,据悉,本市高、中两级法院目前正在抓紧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和衔接工作。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范春明介绍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死刑二审案件已经全面实现开庭审理。同时,范春明表示,在死刑案件核准权交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后,要保证天津法院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案件件件合格,力争“精品”,力避费时费力却把案件办成“废品”。

  正确理解“慎杀”理念

  范春明介绍说,自上世纪50年代起,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就提出了“慎杀”理念。这一理念在贯彻执行当中内容不断充实丰富,体现着执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和进步。在死刑案件核准权交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后,“慎杀”二字应从现代司法理念出发来理解。

  范春明说,必须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依法甄别罪与非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被告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决不能牺牲公正草率做出裁判;必须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做到罪、责、罚相适应。

  民间矛盾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在关注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时,很多人将注意力投向了“死刑适用尺度”上。对此,范春明做了一番诠释:对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同时,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逐步把死刑案件的数量降下来,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一定要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据悉,本市高级法院正在对几类死刑案件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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