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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租金 丢了别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2:39 新闻晚报
□胡晓玲 通讯员胡海容

  晚报讯 袁小姐将新买的一辆别克轿车租给上海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又将车辆转租他人并卷入湖南汽车租赁套现案中,导致袁小姐既收不到租金,也取不回车。袁小姐遂将上海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车主要租赁公司赔车

  去年8月,袁小姐以22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另支付了私车额度拍卖款、登记费30100元及购车其他税费20358元。今年3月,袁小姐与上海广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车以每月8500元的租金租赁给广益公司,租赁期为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

  袁小姐按约将车辆交付广益公司使用,广益公司仅支付了2006年4月至5月租金共计17000元及押金1000元;但从2006年6月起,即停付租金。9月,袁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并要求广益公司支付拖欠的6月至8月租金25500元、返还原告所有的别克车一辆;如无法返还车辆,则赔偿车辆价款、私车额度拍卖款、登记费及购车其他税费共计277258元。

  公司也是受害者

  作为被告的广益公司也显得很无奈,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公司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由于2006年6月起公司亦无盈利,故不同意支付2006年6月至8月的租金。车辆现在也不在公司,因此无法返还。

  法院裁定公司该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广益公司对所租赁的车辆未尽安全义务,致使袁小姐通过出租汽车获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广益公司应归还袁小姐的车辆,若是不能返还原物理应折价赔偿。但由于目前无法判断车辆的现状,无法进行价格评估,车辆的折旧费用可根据车辆使用年限酌情予以确定,并从车辆价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解除袁小姐与广益公司签订的轿车租赁合同;广益公司支付6月至8月的车辆租赁费25500元并返还袁小姐别克轿车一辆;如广益公司无法返还车辆,则应赔偿袁小姐车辆价款211680元,私车额度拍卖款、登记费30100元及购车其他税费20358元。

  【建议】

  近年来汽车租赁公司频频被骗,汽车租赁业风险巨大,对此情况,检察机关建议道:

  ●汽车租赁公司应严把汽车租赁审核关,完善相关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加强对租车人的跟踪管理,例如,有条件的汽车租赁公司可给出租车辆装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的位置,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避免损失。

  ●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则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不良记录的租车人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在全行业中进行通告。

  ●对于政府有关职能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建议对为诈骗租赁车犯罪活动提供非法“质押”、“折现”等行为的高利贷主等当事人,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堵塞销赃渠道,从源头上遏制租车诈骗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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