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余载才知儿子非亲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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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2:01 大连晚报 | |||||||||
离婚十余载才知儿子非亲生 这名男子将前妻告至沙河口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前妻赔偿前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费共5万余元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1976年,时年21岁的大连市民陈女士与时年26岁的黑龙江鸡西市的吴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先后有了两个女孩,1988年,陈女士又生下一个儿子阿点(化名)。两人的婚姻持续了17年,1993年,吴先生与陈女士经过法官调解,两人协议离了婚。两个女儿归父亲抚养,儿子阿点由母亲抚养。陈女士带着儿子阿点一直在大连生活。 2002年5月,陈女士代理14岁的儿子向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女士在法庭上说,被告文先生是阿点的亲生父亲,但他多年来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负担儿子多年的抚养费。但是,被告文先生对此不承认。于是,法院委托辽宁省公安厅技术鉴定部门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阿点是陈女士和文先生的亲生儿子。同年8月下旬,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阿点由父亲文先生抚养,并给付陈女士14年抚养费。 2005年春节,吴先生知道儿子非自己亲生后,于同年7月从黑龙江来到大连找到前妻,与她交涉,但没有结果。2006年8月31日,吴先生将前妻陈女士告到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先生在法庭上说,由于前妻陈女士在与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与外地的文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下了阿点。但是,陈女士却一直隐瞒该事实,自己多年来将阿点当作亲生儿子抚养,当知道儿子原来不是自己亲生后,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女士返还自己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自己支付给阿点的抚养费的一半共计429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被告陈女士说,原告说她故意隐瞒亲生儿子的事不是事实,这个孩子原告知道不是他的亲生子。 法院认为,被告陈女士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非婚生子,这种行为侵害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过错严重。11月中旬,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女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抚养费429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