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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租来房子前妻一住9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2:01 大连晚报

  前夫租来房子前妻一住9年

  这名男子无奈将前妻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前妻已“另有住房”,应给前夫腾房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一对已经离婚9年的夫妻,本该各自有各自的生活,可是因为前妻一直住在前夫租的房子里,而前夫没有住房,寄居别人家,并且还为此房子交各种费用,为此很苦恼。近日,前夫终于递上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前妻腾退此房屋。

  据了解,居住在我市市内的苏某和妻子马某因为性格不合,在1997年10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因为马某带着孩子,生活很困难,又没有地方住,所以,双方达成协议,苏某同意把他在市内租赁的、有使用权的一间房子让给马某暂住,马某可以一直住到“另有住房”时为止。谁知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9年,苏某担负着此房的房租和取暖费用。更令苏某恼火的是,马某长时间不在这里居住不说,还把此房租给了别人。现在,苏某的生活也很困难,自己寄居别人家里,有些承担不了房子的费用。因此,他要求马某退还房屋。

  在法庭上,马某辩称,苏某关于她不在该房住并把该房租出去的说法不属实。目前,自己仍然是一个人带着孩子住,既没有再婚,也没有住房,因此,不能从这间房子搬出来。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我市某辖区的住房确是苏某租赁的,而苏某和马某当初离婚时也确有协议,协议规定,此房由马某住到“另有住房”时为止。虽然马某现在没有再婚,可是,1998年4月1日,马某的父亲购买了沙河口区某街的一套住房,这套住房的共居人口包括马某,其父亲在购买该房屋时,书面承诺保证共同居住人合法居住。

  近日,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苏某和马某在协议离婚时对苏某所租住房的使用达成了一致,协议中的“另有住房”应当理解为,马某另行购买房屋或对某处房屋享有居住权。而马某对其父亲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应视为其符合另有住房的条件。苏某要求马某腾退房屋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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