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设单位有义务同步配建公共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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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3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耕)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目前已基本成熟,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首次把村庄规划列入了本市的规划体系,同时明确规定,小区建设单位有同步配建公共设施的义务。 目前,作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依据的还是1992年出台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从“城市”到“城乡”,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北京城市发展总体思路的转变。为推进城乡统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服务设施不健全,是本市近年规划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为此,《草案》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的同时,还有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将通过对建设时序进行规划管理,避免拒建、拖建、漏建、不建的情况发生。 同时,《草案》继续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规定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建设工程、工程设备、建筑材料,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暂停核发该建设单位其他规则许可证件等措施。RJ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