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擅用他人肖像“丽姿”被判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3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祝茜)减肥产品“丽姿”因擅用王小姐的照片打广告,被王小姐告上法庭。近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丽姿”的生产厂家陕西天禄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和发布广告者《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赔偿王小姐肖像权使用费2500元并赔礼道歉。 原告王小姐介绍,去年3月31日,《精品购物指南》在封底上做了整版的“丽姿减肥胶囊”的广告。除香港明星郑则仕、洪欣等人的巨幅照片外,广告中还引用了3个减肥事例
法庭上,天禄堂的代理人表示,照片应该是从网上下载来的,减肥故事也是宣传上的措辞,并不是减肥药真正的效果。 法院认为,“丽姿”厂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王小姐许可即使用她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精品购物指南》对此未予审核即予以刊登。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小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J0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