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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货款进私人账户 受害公司找谁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45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滕翔昊 实习生胡园晶)从武汉汇进北京一家公司的货款,被对方法人代表转到私人账户上。该笔货款到底是该收款公司还,还是找其法定代表人还,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2003年3月10日,武汉一贸易公司和北京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随后,武汉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240万购货款,但对方没按约定时间履行供货义务。武汉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
讼。

  北京公司辩称,武汉公司支付的货款已被公司法定代表人转入其私人账户,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现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武汉公司作为该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应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找他们原法定代表人要钱,而不应该向该公司要钱。

  【律师观点】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刘建农律师作为武汉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武汉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货款,在货款进入该公司账户时,货款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货款的所有人为北京公司,而不再是武汉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转走的是北京公司的钱,而不是武汉公司的钱。因此,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是北京公司,即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私转公司账户的货款涉诉,仅在该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不能用来对抗作为第三人的武汉公司。

  近日,法院判决北京公司返还武汉公司购货款240万。

  今天下午2时~4时,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刘建农律师将走进律师连线,为读者解答法律疑问。刘律师擅长处理证券、金融、公司等方面的民事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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