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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诉讼案一审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0:52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市区学院路五金城交易市场的经营户优先购买权诉讼案一审有果。近日,鹿城区法院判定,房主将营业房卖给他人时,无需通知没有优先购买权的经营户,也没有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此案涉及的经营户之一、温州十中机电厂在市区学院路五金城交易市场开业后,于1998年向天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了天盛花园的营业房。2002年6月30日,温州十中机电厂与对方签订合同,租赁期限自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温州十中机电厂继续使用营业房经营。2004年8月30日,天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经营户在9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由于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有异议,双方没能签订新的租赁合同。2004年10月18日,天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余某。温州十中机电厂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2004年8月30日的那次通知,以及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行为,已经产生了解除租赁关系的法律后果。自2004年9月2日起,双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温州十中机电厂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倪传芬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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