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同工不同酬如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1:21 今晚报

  目前,一些企业基于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大量使用工资水平要求较低的农民工,并且还在沿用所谓的正式工、固定工、农民工等待遇差别分明的用工制度,似乎农民工就低人一等。企业这种做法可能有其苦衷,诸如其产能不稳定以致用人数量不固定、行业竞争激烈致使少支付劳动力成本成为体现其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等等。那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而受到歧视待遇的工人又应如何维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同工同酬是法律要求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和李庆培介绍说,根据我国劳动法,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而由于一些实际问题的存在,同工同酬在现阶段并不能被完全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与聘用工人之间建立完备的用工制度。《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其区别于商业保险最重要的特征便是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以不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而协调其他方式解决保险基金问题。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杨猛宗则提出,对于企业不定时聘用的农民工,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分。如果是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完善用工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如交纳各种社会保险金等。如果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由此相关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劳动法,双方对有关问题可以自由协商。

  劳动者维权要讲策略

  职工受到不公平待遇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职工赢了官司却丢了工作,迫于就业压力,职工对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忍气吞声,这就更助长了企业无视法律的心理。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

  杨猛宗认为,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最好有工会的介入,并与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防止与单位的矛盾上升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而刘建认为,对于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职工而言,应提倡以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如果以貌似合法的理由辞退职工,那么最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就是保存相关的证据。

  同工不同酬状况亟待改善

  刘建和李庆培认为,同工不同酬对劳动者权益与经济发展均有明显危害。劳动者以同样的方式为单位、为社会做出成绩却换取不同等的待遇,首先是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不利于国家法制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杨猛宗表示,由于企业具有用人自主权以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经常基于身份、性别、户籍等原因发生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同工不同酬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内部员工矛盾凸显,员工积极性受挫,造成人才流失,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杨猛宗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当前应从规范用工制度,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推广集体协商制度几个方面来完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