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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收费,市民关心三件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1:2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张振宁 通讯员解南 实习生樊君)连日来,供热标准及收费等问题一直是12319城建服务热线咨询的热点,现就以下问题进行解答。

  问: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收费标准?

  答:(1)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
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2)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的标准收取,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外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市内六个区的房管产和私产住宅的外管网建设费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企业产住宅由产权单位承担,其它区、县的住宅均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承担。

  (3)室内初装费标准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收取,由受益居民个人负担。

  问:采暖收费使用什么票据?

  答: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收取暖气设施安装费使用《天津市集中供热建设收费专用收据》,否则用户可以拒绝交纳。

  问:不按期交纳采暖费处理?

  答:依据市政府2004年第64号令规定,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暖费,对超过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超过交费日期仍不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对其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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