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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商用办公房交维修金有质疑。人们认为———政策缺位引发“收交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5:29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戴琳报道为了所购商业用房到底该不该交维修金的问题,陈先生等一批业主的房产证办理事宜至今还卡在那儿。昨天上午,陈先生等4名业主一起来到房管局讨说法。

  陈先生介绍,他们购买的是无锡招商城B区4-7幢的房子,这4幢大楼的1-3层都是商铺,4-20层当初规划设计的是办公用房。在陈先生出示的购房合同上,商品房的用途一栏中也清楚地写着“办公”,但现在这些房子都被当作住宅了。陈先生说,房子虽说是住人
了,但性质没有变,所交的契税以及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都是按办公用房收取的,比普通住宅的收费标准高多了。既然都是非住宅的收费标准,他们理所应当地认为用于共用部位维修的维修资金也是不需要像住宅那样强制交纳的。没想到麻烦来了。

  陈先生告知,按当初的购房合同约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3个月内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要支付违约金。可最近开发商发来一张通知,声明如果业主在11月30日前不去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将不予支付。而按开发商的要求,要办理产权证,须交纳每平方米90元的维修资金加电梯更新维修资金。陈先生认为,无锡只规定住宅要交维修资金,开发商强迫非住宅也交维修金是不合理的。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邓处长表示,《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都须交纳维修资金,这是强制性的。而非住宅物业因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能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只要是有共用部位的,都应建立维修资金,这是对业主有利的。但现在很多单位都认为不用建立维修资金,作为管理部门也是不能强求的。可是作为卖出方,一定要与买房人讲清以后的维修费用要进行分摊。业内人士认为,非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政策的缺位将会给管理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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