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商用办公房交维修金有质疑。人们认为———政策缺位引发“收交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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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5:29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戴琳报道为了所购商业用房到底该不该交维修金的问题,陈先生等一批业主的房产证办理事宜至今还卡在那儿。昨天上午,陈先生等4名业主一起来到房管局讨说法。 陈先生介绍,他们购买的是无锡招商城B区4-7幢的房子,这4幢大楼的1-3层都是商铺,4-20层当初规划设计的是办公用房。在陈先生出示的购房合同上,商品房的用途一栏中也清楚地写着“办公”,但现在这些房子都被当作住宅了。陈先生说,房子虽说是住人
陈先生告知,按当初的购房合同约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3个月内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要支付违约金。可最近开发商发来一张通知,声明如果业主在11月30日前不去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将不予支付。而按开发商的要求,要办理产权证,须交纳每平方米90元的维修资金加电梯更新维修资金。陈先生认为,无锡只规定住宅要交维修资金,开发商强迫非住宅也交维修金是不合理的。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邓处长表示,《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都须交纳维修资金,这是强制性的。而非住宅物业因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能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只要是有共用部位的,都应建立维修资金,这是对业主有利的。但现在很多单位都认为不用建立维修资金,作为管理部门也是不能强求的。可是作为卖出方,一定要与买房人讲清以后的维修费用要进行分摊。业内人士认为,非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政策的缺位将会给管理埋下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