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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泊小区外失窃管理处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7:50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记者日前从宝安区法院了解到一起耐人寻味的小区车辆丢失案件,车主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尚有3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于是将小区管理处告上法庭。

      冼先生家住宝安区宝城西某花园4栋4B号,2005年3月份添置了新车,于当年12月购买了一年的小区停车费。2006年3月10日晚9时许,冼先生驾车回
家准备进门时,由于小区内车位不够,小区门口的保安让他停到小区外的路边。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冼先生准备外出时发现车辆丢失。冼先生车辆购置费用为118000元,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了81400元,还有36600元的差额。冼先生认为,管理处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所要差额损失。

      宝安区法院认为,冼先生和管理处通过缴纳和收取停车费已经形成了车辆停放管理合同关系,因而,管理处有向冼先生提供停车位的义务,由于小区管理处提供的停车位不足,导致冼先生车辆不能够停放在停车场内,管理处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冼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管理处违约导致了风险的增加,最终车辆发生了丢失,此种损失是由于管理处的违约造成的。并据此作出管理处所属物业公司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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