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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坠楼身亡 住户被索赔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3:12 法制晚报

  保洁员坠楼身亡 住户被索赔损失

  非雇佣关系 被告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 付中)为楼房住户做高层保洁服务时,保洁员郭某不慎从11层楼上摔下,当场死亡。事后,郭某的父母将楼房住户郭某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金12万余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父母的律师表示要上诉。

  郭某的父母诉称,儿子郭某是一名保洁员。去年5月8日,郭某受某公寓楼11层住户郭某某的雇佣,为其进行保洁服务。在擦拭卧室玻璃时,郭某不慎坠楼,当场死亡。

  在法庭上郭某某辩称,自己与郭某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郭某受雇于其所在的保洁公司,由该公司对外统一接业务,具体工作由该公司安排。自己只是联系到该公司要求服务,该公司才将郭某派了过来。

  后经法院调查,事发当天郭某站在窗外进行保洁工作时,没有带任何安全设备,结果一脚踩空,从楼上坠落。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劳动工具和设备均由郭某自带、报酬一次性给付、所提供的劳务并非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郭某与郭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作为承揽人,郭某既然承揽了相应工作,就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工作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己不慎给自己造成的伤害,不应要求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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