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不足158厘米 梦断法院书记员职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5:0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杭州11月23日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牟丹)在今年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招考事业编制书记员三名的招聘考试中,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名列报考职位第二名的胡某某,因被医院体检出身高低于158厘米而认定体检不合格。书记员梦灭的胡某某近日将天台县人事局告上了法庭。 今年6月26日,天台法院和天台人事局在《天天天台》报刊上发布了天台法院审判保
胡某某根据公告要求报名后,领取了准考证,并参加了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取得了总成绩第二名。7月25日,胡在人事局带领下,到台州医院参加了体检。后来胡某某在台州医院体检时被查出身高低于158厘米。医院认为不符合招考条件中规定的“女身高158厘米以上”的要求,而做出了体检不合格的体检结论。胡某某获悉后,立即向天台县人事局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人事局至今没有回复。为此,胡某某将人事局告上了法庭。 近日,本案由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庭审中,胡某某指出县人事局将身高作为招聘条件,违反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胡某某作出胡某某体检不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并确定胡某某体检合格,准予进入考核聘用环节。 人事局辩称至今没有作出胡某某体检不合格,不准胡某某进入考核聘用环节的决定。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考录工作是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天台县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实施的。胡某某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台州医院作出的,胡某某将我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考录公告》所设定的身高条件是否合法,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请求驳回胡某某起诉。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