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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告倒老妈赢回两套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0:11 大连晚报

  金州区一位大学生在父母离婚后,发现其母准备将转让给自己的房子卖掉,她苦劝没有结果

  女儿告倒老妈赢回两套住房

  本报讯家住金州某居民区的小新,是浙江省某大学的学生。20岁的她在今年9月份,
却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告上了法院,索要母亲已经答应赠给自己的两套房子,法院经过认真的审理后,判决小新胜诉。

  父母离婚

  约定房子赠女儿

  据了解,在小新很小的时候,父母的感情就不好,经常吵吵打打。在小新18岁这年,父母离了婚。离婚的时候,其父亲和母亲达成了协议,将两套房子、包括房子里的东西,全部让给了母亲,然后再由其转赠给女儿。这样做,主要是想让小新有一个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后来,她们母女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屋财产转让书》,双方均签了字。

  事隔两年

  母亲要变卦卖房

  事隔两年后,

房价大涨。而小新的母亲出于多种考虑,想要把原来赠给女儿的两套房子给卖掉,拿一笔钱好机动使用。所以,她向小新提出,等到她大学毕业之后,可以先寄居在亲戚的家里。在大学里读书的小新,对妈妈为自己所做的安排感到很不理解,同时也感到十分伤心。她和母亲商量了多次,希望妈妈不要把房子卖掉,但是其母亲表示决心已定。在无奈的情况下,小新只好选择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这条路。要求法院确认她和母亲之间的协议有效,并要求她的母亲履行办理过户房屋手续的义务。

  铁证如山

  母女曾签转让书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在小新父母当时的

离婚调解协议书上,有这样的一条约定:将夫妻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坐落于金州区某街道的两套住房,以及一些家具先归属小新的母亲王某所有,待王某取得房屋以及家具等的一些共同财产之后,自愿将该房屋以及以上的共同财产再赠与婚生女儿小新所有。

  在2005年的2月份,小新与其母亲又签订了一份《房屋财产转让书》,这个转让书上约定,母亲王某转让给女儿小新房屋两套。

  在法庭上,小新的母亲辩解说,她和女儿小新签订的房屋财产转让书不是她们之间真实意思的体现,应该认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现在的房屋还没有过户到她女儿的手中,女儿小新也没有和她签订赠与合同,赠与的房屋也没有交付给小新,所以这两套房子不应该给其女儿,不同意女儿小新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女儿最终胜诉

  最近,法院最终判决小新与其母亲签订的《房屋财产转让书》有效,并要求其母亲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小新,将两套房产过户到小新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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