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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工人摔死引出复杂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0:24 大连晚报

  两名工人摔死引出复杂官司

  承包该工程的陈某在支付了近40万元赔偿费后,状告4家相关公司,请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区某公司的办公楼在进行外墙理石干挂工程时,突然脚手架倒塌,两位工人死
亡。事后,承包该工程的包工头陈某支付了各种赔偿费近40万元。事发后,大连市有关部门组成了事故专家组进行现场勘查,作出了事故鉴定报告,确定了脚手架倒塌的原因。陈某随后将工程发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4个被告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4被告均有一定责任,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案关于安全生产的教训对建筑业极有警示作用。

  工程承包挺复杂

  开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将自己位于开发区的一座办公楼主体工程发包给大连万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该建筑工程公司在办公楼外面搭了脚手架,并且允许机械公司对外包出去的外墙理石干挂工程免费使用40天。机械公司又将办公楼外墙理石干挂工程承包给联丰装饰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丰公司),工程由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负责工程监理。

  联丰公司将该办公楼的外墙理石干挂工程包给了包工头陈某,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和价款,还约定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由包工头自己负责和处理,与联丰公司无关。2005年12月1日,陈某雇用的工人开始进入现场施工。

  脚手架倒塌两工人死亡

  在施工时,作业人员将脚手架连墙件擅自拆除,在脚手架上堆放了石材、安装了简易提升机。

  2006年1月8日早8时,工人们正在干活,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突然从6层楼处开始坍塌,正在4层作业的工人刘某随着坍塌的脚手架一起坠落至地面,刘某下坠时身体的重量加上惯力砸在正在地面休息的工人夏某身上,坠地后刘某以及夏某都受了重伤,被送到医院抢救,由于抢救无效两人先后死亡。

  包工头陈某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等13.4万余元。以后,支付给刘某的亲属赔偿金16万元,支付给夏某的亲属赔偿金10万元。

  事故专家组鉴定

  2006年1月10日,由于该事故属于重大恶性事故,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来到现场勘查。专家组作出了鉴定报告,认定脚手架坍塌的主要原因是:一、万佳公司搭设的脚手架采用的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脚手架坍塌的直接原因。二、联丰公司的作业人员拆除了脚手架与建筑物的连接部件,降低了脚手架的承载能力,是造成脚手架坍塌的主要原因。联丰公司的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堆放过量的石材、安装简易提升机,是造成脚手架坍塌的重要原因。3月15日,事故专家组作出有关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一、陈某对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混乱;未阻止作业人员拆除连墙件,在脚手架上堆放石材,安装简易提升机,对事故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建议罚款5000元。二、联丰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违法承包,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罚款1万元。三、万佳公司因脚手架质量有缺陷,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罚款2000元。四、建安公司在合同发包环节没有严格把关,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监督检查不力,建议罚款3000元。

  4月份,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有关文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随后进行了处理。

  包工头赔偿完后打官司

  包工头陈某在得知处理意见后,将4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陈某说,根据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的调查,认为4家被告公司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公司偿付自己已支付给两位死者亲属的赔偿金及抢救费、医疗费等共计39.4万余元。

  一审认定四被告均有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事实,法院认为: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两位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原告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陈某支付了死者的抢救费和医疗费,在二人死后向亲属支付了赔偿金,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按照事故技术鉴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赔偿责任完全由陈某负担显失公平。

  发包方的机械公司明知承包单位联丰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却将工程发包给联丰公司,联丰公司没有资质而承包该工程,按法律规定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万佳公司是脚手架的生产者,应保证脚手架的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但鉴定报告认定脚手架的质量有瑕疵,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建安公司是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发包和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建安公司没有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行使建议权,对质量不合格的设施未通知施工人员停止使用,存在过错。鉴于四被告均有过错,应按责任大小与陈某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前,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联丰公司、机械公司、万佳公司、建安公司对死者刘某、夏某的抢救费、医疗费和赔偿金39.4万余元按比例各处承担赔偿责任。联丰公司支付给原告15万元;机械公司支付给原告8万元;建安公司支付给原告6万元;万佳公司支付给原告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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