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坏别人手指被判刑 羁押285天申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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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42 新文化报 | |||||||||
本报吉林讯(记者 碧霄) 吉林市的孙宝臣凌晨3点敲门买西瓜,惹恼了店主。店主哥哥过来帮忙,结果被孙宝臣咬坏了手指。凭着公安部门一份轻伤鉴定,孙宝臣被批捕并判了刑;孙宝臣不服,上诉后,经重新鉴定,该轻伤不成立,孙宝臣在被羁押了285天后被无罪释放。11月22日,他申请要求国家赔偿3万余元。 2003年6月14日凌晨3时,孙宝臣到楼下水果店买水果,店主晓军(化名)觉得半夜
事后,大河一家多次找孙宝臣索赔,但始终没达成一致。2005年7月8日,警方作出法医鉴定,认为大河的拇指伤构成轻伤;不久,孙宝臣被检察院批捕。吉林市昌邑区法院根据吉林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于2006年1月作出判决:孙宝臣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判决后,孙宝臣的哥哥咨询律师,根据大宝的手术记录,律师认为不构成轻伤害,于是孙宝臣上诉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部门鉴定。2006年4月5日,鉴定部门作出最终鉴定,结论为“左手拇指末节指骨外伤性缺损未达轻伤鉴定标准。”2006年4月14日,孙宝臣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吉林市公安局下达一纸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此案。 孙宝臣共被羁押了285天。孙宝臣及家人认为,错误的羁押损害了自己尊严,在他被羁押期间,孙宝臣也失去了工作, 因此申请国家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