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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者诉讼期内突然死亡 受害人可否再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4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有道是“祸从天降”,北京来南京定居的安文(化名)在路上被几个无知少年一顿毒打,身体受伤,财物被抢不算,还落下了精神病。而不巧的是,行凶者之一在诉讼期内突然死亡,那么在法院判决后,安文可不可以再次对死者的监护人提起诉讼呢?

  被人打伤诱发精神病

  安文是北京人,2004年底,高中毕业后就和家人来到南京,一边复习功课准备高考,一边在做书包小生意。去年5月20日晚上,安文从朋友家回来,行至南京大桥南路8号巷一个游戏室门口时,8个小青年围住了他,向他索要钱物,安文不从,几个人立刻上去对他进行殴打,又抢走了安文身上仅有的80元钱和一部MP3。安文随后来到派出所报案。安文的外伤不久治愈,但出现了精神反常的现象,后经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不久,公安部门将行凶的几个人查获,他们是邵某、王某和邓某等。2005年,安文的母亲带他去医院作了鉴定,医院诊断出安文患有反应性精神病,而被殴打是诱发该病的强烈刺激因素。

  民事诉讼经调解获赔

  2005年9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安文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等人赔偿医疗费11971元、车费1711元、误工费12000元、住宿费6750元、护理费9000元、以及营养费6000元,并返还80元和MP3,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0元和后续治疗费用。2006年3月24日,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主犯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法院还另组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时,邓某已于2005年6月27日意外死亡,其他7人都和安文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安文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25500元,法院也给予了安文3500元的帮助。调解后不久,7个人的家长将各项赔偿付清。2006年3月22日,安文撤回了对王某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再次诉讼被法院驳回

  但从去年8月份开始,安文的病情越发严重,而他的母亲又没有经济来源,不能住院治疗。安母认为,邓某虽已死亡,但他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又将邓某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误工费、护理费21000元,精神损害慰问金25000元,返还被抢走的80元。法院认为,此案的刑事部分已进行过判决,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也已全部调解完毕,并且当事人安文也在收到款项后撤回了对王某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安文一案所诉的法律事实及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审理并赔偿完毕,安母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一事不再审理”的法律原则,驳回了安母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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