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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餐美协会回应“自带酒水收费”案收自带酒水费应明确告知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50 云南日报

  本报昨日B4版以《消费者胜诉“自带酒水收费”案》为题,对消费者高明诉荔源快餐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做了详细报道。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昨天,一直关注此案的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给本报发来传真,就荔源快餐店败诉一事再次发布了几点声明。

  备受关注的“自带酒水收费”案从表面上看,是消费者高明与荔源快餐店的权益之
争,实际上,昆明读者都知道,此案是在云南省餐美协会向社会公布《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并引起广泛争议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人们更加关注省餐美协会对此案的态度和观点。

  早在今年9月11日,省餐美协会就通过本报明确表示,不支持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行为。在昨天的声明中,省餐美协会再次强调,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是餐饮行业应该恪守的基本准则。而对于惹来不少麻烦的《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省餐美协会没有明确说将对引起争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而是委婉表示,该文本“目前仍在广泛征求意见中,具体条目将于2007年1月1日在行业内正式颁布实施,涉及相关的内容将有更加科学的表述。”

  此外,餐美协会再次强调了餐饮企业已经从强势群体转变为弱势群体的观点,并认为十几年前制定的一些法规应该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做出及时的回应,有效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两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加科学合理地促进餐饮业的发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本报记者 苏忠(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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