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身亡 23万元死亡赔偿金该归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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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0:49 中国徐州网 | |||||||||
-新闻提示 彭城晚报讯(记者陈新颖通讯员王道强 阚伟)29岁的杜银元不幸触电身亡,悲痛过后,他的母亲和伯父却因为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翻脸闹上法庭。 父子两代人均是施工中触电身亡
1987年,杜某在一工地施工过程中触电死亡,留下了不满10岁的幼子杜银元和妻子于某。1988年,于某改 嫁,杜银元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其户籍则以第四子的名义登记在伯父杜仲天的名下。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后,杜银元随伯 父杜仲天生活。今年8月10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杜银元在我市某电力公司施工现场中也因触电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闻 讯后悲痛欲绝。 杜某母亲先行获赔12万 经与电力公司多次协商,双方签订了工亡事故处理协议书,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杜银元近亲属25万元。赔偿金暂由 杜银元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保管,待家属协议分配方案议定后再行转付。于某、杜仲天、村主任董某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后杜银 元的丧葬等有关费用实际支出2万元,剩余23万元于某分得12万元,村委会保管11万元。 母亲、伯父争11万元赔偿金归属权 9月份,杜仲天以于某曾写下“同意杜仲天支配村保管现金11万元”为由,要求村委会给付11万元。村委会则以 家属协议分配方案尚未确定为由不同意给付。杜仲天一气之下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又另行起诉杜 仲天,要求撤销其支配权。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于某认为:第一,杜仲天并没有办理杜银元的收养手续,也未对 其尽抚养义务,故收养关系不成立;第二,之所以同意杜仲天保管赔偿金的行为是迫于外界的压力,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杜仲天则认为:第一,收养杜银元时,《收养法》还未出台,与杜银元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第二,于某自愿让其支配 赔偿金的,赔偿金应由他处置。 法院调解:母亲获赔17万,伯父获赔6万 贾汪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杜银元近亲属25万元“死亡赔偿金”,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 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第二部分,是法律规定的死者因工伤亡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第三部分,是法律规定的 死者伤亡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杜仲天对杜银元有过抚养,杜银元的户籍亦被安在杜仲天户口之内,把于某和 杜仲天均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更符合农村的现实情况。因死者生前早已成年,故于某作为死者的母亲无论在财产损失上还是在 精神损失上都应该得到更多份额的赔偿。 11月中旬,两案法官亲自到双方所在的村委会,主持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协议 ,村委会当场将保管的5万元交给了于某,6万元交给了杜仲天,两案圆满解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