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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增两类人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0:56 现代快报

  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和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南京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工伤保险新增两类人群

  据了解,以前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主要覆盖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据本次《通知》规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关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渠道由财政解决。但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这类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予以调整。

  据悉,本通知施行时间自2005年12月29日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发生工伤,已经享受工伤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另外,2003年3月27日省人事厅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暂行办法》以后至本通知施行前发生工伤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携带发生工伤时的材料,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快报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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