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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难在何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1:44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王宗华

  现实生活中一些错案纠正难,如何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差错,防止由于错案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应成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并且亟待加强错案追究制度保障建设。

  1、因利致错

  郝某是省内一个体工商人员,2005年7月,她在送外地朋友到本地一家旅店住宿的时候,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成涉嫌卖淫人员拘捕,后来经过证实情况不属实,郝某被释放。但在抓捕过程中郝某遭到办案民警的殴打致伤。郝某因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的要求。

  据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公安机关人员办案都是为了保卫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难免要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比如基层公安局、派出所,由于经费紧张,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受到利益因素的困扰,以罚没款为主要目的案件往往会带来问题。上面的这起居民与派出所之间的争端就是因为当地派出所在打击嫖娼卖淫活动中急功近利、滥用职权造成的。据一位居民反映,有一段时间当地某派出所开展“抓赌”活动,竟然出现冲入居民家中将正在打麻将娱乐的一家人抓起来的情况,引起这家居民的不满而将个别民警告上法院。

  这位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出现错案的原因很多情况是由于偏离了这个方向;只要公安机关真正能够恪守“立警为公”的办案宗旨,坚持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那么出现错案的机会一定会大大减少。

  2、不能“将错就错”

  哈尔滨市信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孟庆升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哈市近郊村民张某在2003年9月目睹了本村青年李某偷盗一家食杂店的啤酒箱,李某怕被告发要给张某钱,遭到张某的拒绝。之后张某外出打工。后来惯常偷盗的李某被抓捕归案后,竟然“交代”张某是同案人员。公安人员将张某缉拿归案,并依据李某的供述准备将张某移交检察机关。

  律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证明张某没有参与盗窃。当律师将证据出示给公安机关时,引起办案人员的不满。为了证明自己的“正确”,办案人员坚持将张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张某提起申诉。

  律师孙国贤认为,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做到重事实、重证据,不能受到主观意志的左右;尤其是发现错误后更应该坚持实事求是,排除自身情绪的干扰。作为公安机关,应该建立这样的“纠错机制”,发现错误立即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人员要采取惩罚措施,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

  据省内公安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公安系统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错案追究制度,防止案件因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素质、责任心等问题造成冤假错案,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

  3、莫因过程繁琐难住纠错

  错案追究环节的错综复杂和主体不明也是错案难追的一个原因。刘某是我省某县的一位农民,1996年12月他因涉嫌参与一起抢劫案件被当地公安机关拘捕。在羁押期间,公安人员在带领刘某外出取证的时候,刘某逃跑被公安人员制服,当晚押回看守所。次日凌晨,刘某因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死后,他的亲属对确定刘某涉嫌抢劫罪的事实存在疑问,因为有证人提供证据;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刘某在羁押期间突然死亡。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刘是因为在逃跑过程中与公安人员发生搏斗出现伤害,在看守所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可是刘某的家属及其委托律师自己获取的证据表明,刘某在羁押期间曾经遭到殴打,他的死亡与被殴打有因果关系。刘某的家属因此向公安机关提出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及国家赔偿的要求。但这起案件请求经过行政复议、申诉和法律诉讼,至今没有结果。

  从事刑事案件诉讼代理工作多年的哈尔滨市律师谭荣军说,目前错案追究虽然有一些规定,但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度很大。

  谭荣军说按照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和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本地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这两个环节都在公安系统内部进行,作为公安机关的主管部门从体制上不愿意让本系统出现这样的“污点”。在这两种办法都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从主体资格和程序来看,当事人追究错案还存在体制上的困难。

  据了解,自从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案件之后,司法界和社会各界人士都在研究提出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机制,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公安部门也表态,“发现错案有错必究,不会因为时间问题不追究。”

  加快完善究错机制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同时专门就“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作出部署,强调了司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这些精神为错案追究,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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