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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环评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3:49 中国环境报

  董国强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环保总局今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具体范围、
程序、方式和期限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这表明政府对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的重视,公众参与环评有了实质性进展。然而,只有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才能解决当前公众参与环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真正体现公众参与环评的价值。笔者认为,当前公众参与环评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大多数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采用发放问卷的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而现在又没有固定的问卷格式,有些单位避重就轻,把环境危害轻描淡写,突出环境有利因素;其次,对公众参与的过程和结果缺乏监督,有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根本不把问卷发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公众,而是自己填写了事。而有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文件时,往往只看公众参与的结果,不问公众参与的过程。所以,公众参与的结果往往是大部分同意建设,而持反对意见的少之又少,即使提上两句,也无关痛痒,这样就很难真正保证公众的环境参与权。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公众参与的方式要明确。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应通过有影响的媒体把建设项目的概况、产生的污染及治理措施和问卷格式公布于众,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二是要加强对公众参与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公众意见被采纳而不致流于形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参与公众调查,对公众参与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整理。这样才能确保环评机构在评价时能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而不敢随意应付。公众参与环评是环保发展的大趋势,随着此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公众在环评中将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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