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箱拆除留钢筋 行人绊倒政府埋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4:55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江跃中)人行道上垃圾箱被拆除后,留下底脚钢筋,市民彭先生路过此处,不慎被绊倒受伤。因协商不成,彭先生将南汇区某镇政府告上法庭。11月16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9万余元。 去年1月7日上午,彭先生在南汇区某镇人行道上行走,不慎被垃圾箱拆除后遗留的钢筋绊倒。彭先生随即被路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脚严重摔伤,左髌骨骨折,住院
在庭审中,镇政府辩称,垃圾箱不是其下属单位设置、管理的;彭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彭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缺乏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垃圾箱作为公共设施,通常是由政府设置和管理的。镇政府认为导致彭先生受伤的垃圾箱是他人设置或管理的,但没有证据加以佐证。事发时,彭先生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对道路上的不明显障碍物难以预见,其不存在明显过错,故不能减轻镇政府的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