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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箱拆除留钢筋 行人绊倒政府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4:55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江跃中)人行道上垃圾箱被拆除后,留下底脚钢筋,市民彭先生路过此处,不慎被绊倒受伤。因协商不成,彭先生将南汇区某镇政府告上法庭。11月16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9万余元。

  去年1月7日上午,彭先生在南汇区某镇人行道上行走,不慎被垃圾箱拆除后遗留的钢筋绊倒。彭先生随即被路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脚严重摔伤,左髌骨骨折,住院
治疗两星期出院。今年1月18日至同月25日,彭先生又住院作内固定取出术。两次住院及门诊治疗,彭先生共花费医疗费9908.66元。3月16日,镇政府下属单位镇环卫城建监察所支付彭先生3000元。因双方对其余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彭先生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彭先生的伤情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在庭审中,镇政府辩称,垃圾箱不是其下属单位设置、管理的;彭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彭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缺乏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垃圾箱作为公共设施,通常是由政府设置和管理的。镇政府认为导致彭先生受伤的垃圾箱是他人设置或管理的,但没有证据加以佐证。事发时,彭先生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对道路上的不明显障碍物难以预见,其不存在明显过错,故不能减轻镇政府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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