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死偷车贼 鲁莽小伙获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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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2:54 新闻晚报 | |||||||||
□记者陆慧
晚报讯 鲁莽小伙王某砸死偷车贼一事近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详见本报8月22日《酒瓶“防卫”砸死“小偷”》和11月9日《鲁莽小伙砸死偷车贼》连续报道)。昨天下午,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月1日晚8时许,小王在外购买啤酒回到宝昌路上住所,见一陌生男子正在撬自己的自行车车锁,即上前喝斥并阻拦。期间,小王用啤酒瓶两次击打对方头部等处,致其倒地,
法院认为,在没有发生对方使用暴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小王用酒瓶猛砸被害人两下,造成被害人头骨四处骨折,可见其使用的力度相当大。这主要是因为小王在发现小偷时由于气愤而使用了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小王抓小偷的行为应该提倡和鼓励,但不应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小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案发地区盗贼猖獗,居民的自行车经常被偷,当地居民对小偷深恶痛绝。本案的发生是因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在先,小王无前科劣迹,同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相关法规] 正当防卫是针对部分侵害行为实施的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但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 法律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行无限防卫。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例如偷窃,只能实行有限防卫,不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