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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城管身高不足落聘 谁来对"身高歧视"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8:19 扬子晚报

  

应聘城管身高不足落聘谁来对"身高歧视"说不

  今年9月,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该市一位名叫赵建强的青年参加应聘,虽然他各方面条件都具备,但在体检时因身高差5厘米而落聘(本报曾作报道),为此,小赵以“身高歧视”将当地人事局告上法庭,但却在一审中被判败诉。小赵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公道,但这样的结果不由得使他发出“谁来对‘身高歧视’说‘不’”的感慨
。法律界人士则对此提出质疑。

  警校生应聘城管

  身高不够被淘汰

  9月9日,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考笔试成绩公布,从某司法警官学校毕业的小赵取得了并列第三名的好成绩,面试后,他又以综合成绩第三名被确定为预备录用对象,但在随后的体检中因身高只有1.65米而被判“不合格”。对此,小赵感到不能理解和接受,于是多次要求对方就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和依据做出书面答复,但得到的仅仅是对方口头告知,说《招考简章》中有报考城管执法队员的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由于他身高并未达到1.70米的底线,所以做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并不予录用。而小赵则认为,人事部门在《招考简章》中人为地限制报考者的身高没有合法的依据,且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当地人事局

  限制身高不合法

  小赵在诉状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可见,通过公开招录考试,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进行管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神圣的权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限制性条件来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仅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根据该条的授权,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过标准(试行)》。该《通用标准》并没有对报考人员的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

  《2006年海门市属单位事业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简章》也规定:“体检标准参照国人部【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过标准(试行)》。”也未对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要求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位的备注栏中对报考人员身高的限制性要求不具备合法的根据,依据该不合法的限制性要求做出的自己体检不合格并不予以录用的决定,也就不具备合法性。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只因岗位“特殊性”

  但在庭审中,海门市人事局辩称,他们根据城管执法岗位的特殊性而设置身高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在对招录人员进行体检时,因发现小赵身高不符合《招录简章》规定的条件不予录用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由于法律、法规对于相关部门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为被告人事局对城管行政执法岗位设置身高条件参照的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属特殊岗位,人事部门因此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设置招录人员的身高条件,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其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故被告以原告身高不符合招录条件为由不予录用并不违法,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在记者就此进行深入采访时,承办该案的一位法官表示,目前法律对于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高等条件,只有授权性规范而没有禁止性规范,也就是说既没有规定可以限定,也没有说不可以限定。而海门市人事局提供的一份省政府的批复显示,城管执法单位承担部分公安机关的职能,由此作延伸理解的话,则其所招的城管执法人员的岗位可以视为特殊岗位,因而可以参照人民警察的录用标准。

  没有法律作依据

  “参照”做法遭质疑

  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副教授认为,人事部门如对招考城管人员有身高等方面限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就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依据,或者能充分描述其所招录的城管人员职能定位的“特殊性”,从而证明其要求的身高1.70米与当事人实际达到的1.65米之间,存在无法逾越的本质区别,并由此得出后者无法胜任该岗位所规定职责的结论;如果不能证明当事人身高差0.05米足以影响其履行职能的话,就构成身高歧视。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所律师、南京大学法律系张晓陵教授就此表示,当事人通过公开的招录考试的途径,被录用为城市管理执法队员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不合法的限制性措施和据此限制性措施做出的不合法的行政决定所剥夺,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与平等的就业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不容限制和侵犯。

  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出的判决,必须要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不能也无权随意“参照”,如果那样的话,法律还有什么严肃性可言。如果一些部门或地方以岗位特殊等为由,通过制定部门规定或任意进行解释,在法律体系上“乱开口子”进行规避,那就是挑战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与统一性,甚至也可以说是对宪法原则的侵犯,即把原则性的规定消解为随意性的解释,这是不能容许的。

  实习生李 阔 本报记者郑幼明

  专题策划 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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