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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留下分房难题 大哥想占有弟媳无奈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1:5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卢荻 通讯员粟少清 马志宁

  丈夫突然去世,妻子在处理后事时发现:丈夫生前与大哥出资购买的房屋一直由大哥管理使用,在她要求分割该房屋时,遭到大哥拒绝。为此,她把公婆和大哥告上法庭。11月23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丈夫去世,留下的遗产争夺纠纷案。

  丈夫突然去世 留下分房难题

  张伟和张达是亲兄弟。1993年12月1日,两人各出资一半,共同购买了位于邕宁区蒲庙镇那元农贸开发区第四小区用地面积为42平方米的石棉瓦屋一间。

  1999年6月3日,张伟和张达向相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获批后,共同出资拆旧房并建起了一栋三层楼房。2003年6月20日,原邕宁县国土资源局向张伟和张达颁发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张达突然于2003年11月17日病故。

  张达去世后,其妻子肖兰在处理后事时发现,丈夫生前与大哥出资购买的房屋一直由张伟管理使用。后来,她要求与大哥分割房屋,但大哥称房屋为其一人出资购买,张达不享有份额,因此不同意分割。多次协商未果后,肖兰一纸诉状将丈夫的父母及大哥张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大哥拿出证明 弟媳认为有假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讼争房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焦点是这栋楼究竟是张伟、张达共有,还是张伟独有。肖兰认为该房屋系兄弟共有,一半份额为张达遗产,张伟应按照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该房屋所得的评估价格,给她应得的遗产份额补偿。

  张伟辩称,讼争房屋确实是他与弟弟张达共同出资15791元购买的,但在1997年9月6日,经过张伟和张达平等协商,由张伟把一半的购房款即7859元退回给张达,房屋归他所有。张伟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以上两人协商经过的证明书。同时,张伟承认,该证明书的内容是由其执笔,张达只是在落款处签名而已。

  肖兰对大哥的说法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书系张伟单方面出具,张达并没有签字,且因张达已去世,无法核对真伪;而且张伟也对为何在张达“退房”后,仍以两人的名字办理房屋报建审批等各种手续无法自圆其说。

  法官抓住关节 分房有了着落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的房屋是张伟、张达以各自出资一半的方式购买,经报批后又共同出资拆旧起新的房屋,且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上均写明该房产是张伟、张达两人共有,据此,认定诉争的房屋属张伟、张达两人共有。张伟出具的张达退房证明书因是单一证据,其内容不是张伟亲笔书写,而是张伟自己书写,且该证明书立写是在办理有关建房手续之前,有关建房手续还是写两个人的名字,不符合常理,所以该证明书不能推翻该房屋的有关证照,因此,对张伟主张的诉争房屋为其一人独有,不予采信。

  张达病故后,房屋应由张伟、张达各分得一半,张达应分得的一半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肖兰、张达的父母均分。庭审中,张达的父母明确表示:愿意将继承张达诉争房屋应得的份额赠与张伟。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房屋价格鉴定书,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理,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张达的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诉争房屋各应得的遗产份额为:187223元÷2人×1/3=31203.8元。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张伟、张达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张伟所有,由张伟补偿给弟媳肖兰应继承遗产份额相应的价款3万多元。(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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