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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五大典型案例学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2:29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但是,由于部分劳动者不知道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应该到劳动仲裁部门维权和如何维权,因此一直徘徊在劳动保障机构门外。

  近日,黑龙江省劳动仲裁部门发布了五大典型案例,为企业和职工维权作参考。

  工作者养老保险不能“灵活”办理

  事件:老王原是哈市某单位合同工。1997年12月至2006年4月,老王在这家单位工作了近9年,可是单位却一直没有为老王缴纳养老保险。老王多次找到单位,但是却被单位告知:该单位是中直企业,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没有出台金融系统表外工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所以无法为老王这样的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单位也一直没有在老王的工资中代扣其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003年我省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新政策,一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老王决定不再等单位给缴纳费用了。老王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了1998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

  今年4月,老王与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10月,老王一纸诉状将单位告到了劳动仲裁部门。

  处理: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老王工作的单位应该负责为老王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缴费义务。但该单位由于原单位系统统筹时期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将计划外聘用人员纳入统筹范围,该行业系统移交地方管理后,地方相应政策也尚未完善,致使暂时不能为老王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所以应待相应政策或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后负责老王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相关费用。

  但是,按照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只能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账户只能接续,不能重复建立,老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的个人账户无法撤销,也不能由其单位重复缴费,所以只能从2004年1月开始接续并补缴相关费用。而且老王在自己接续养老保险时,并未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其具有职工身份,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了养老保险,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单位只须为其缴纳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应承担的的养老保险费用。

  点评:根据《劳动法》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可是在我省,部分企业因为种种原因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恐无“养老钱”的企业职工便纷纷选择先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养老保险,再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的方法,不想结果却是错误的选择。

  未经允许,离岗不能擅自带走公司材料

  事件:24岁的李洪曾是哈市工贸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一段时间后,李洪产生了更换工作的念头。于是日前他在和公司打了个招呼,称要辞职的情况下,未等公司允许,便携带个人物品和由其保管的公司商业资料离开了公司。李洪走后,公司领导发现其带走的材料涉及公司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便找其索要。由于各种原因,李洪一直没有将材料及时归还。于是,该公司将李洪诉讼到了道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且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李洪支付违约金并归还属于公司的商业资料。

  处理:道外区劳动仲裁部门调查了解到,李洪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在履行期间,而其递交辞职信当天即离开,未再回单位上班并拿走了公司的资料,其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经调解,李洪同意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余元,并承担仲裁费,归还相关资料。调解中,李洪提出其离开前公司正在发工资,他尚未领取,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将工资发给李洪。

  点评:劳动仲裁一直以来都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着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但劳动仲裁维护的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受到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都需要了解自己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需要按时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而劳动者就要履行合同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劳动法》,否则弱势群体也要“败诉”。

  劳务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

  事件:1998年,当时从单位下岗的李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为哈市某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按照双方约定,该广告公司按照李某承揽广告金额的比例,为李某发放一定的酬劳。8年来,李某没有与广告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该广告公司也没有给李某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和发放过能够证明其为公司职工身份的“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李某的个人档案由其自行存放在了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也由其按无固定职业标准自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今年9月,李某被该广告公司通知解聘。但是李某还想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并认为即使解聘,自己此前在公司工作8年的社会保险费也应该由该公司负责缴纳。于是李某找到了该广告公司的负责人,但他的要求遭到了拒绝。于是,李某将该广告公司申诉到了黑龙江省劳动仲裁院。

  处理:劳动仲裁部门在李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将档案存放在该单位人事部门和没有《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对其工资支付方式、考勤记录等进行了调查。但是,李某在工作的8年中,从未按照公司为其员工规定的作息时间工作和在《考勤登记簿》上登记。而且公司也没有为李某下达过任何形式的工作指标或工作任务,也没有以劳动工资的形式为李某支付报酬。因为无法找到任何证明李某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仲裁部门对于李某的申请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点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很难立即确定,在劳动关系不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要受理;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民事或者经济关系,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社保代扣及时缴,退休手续按时办

  事件:张女士原是哈市某企业的职工,在该厂工作了几十年。劳动部门出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政策后,张女士通过单位代扣一部分个人缴纳保险费用和企业承担一部分相关保险费用的方式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1999年,张女士工作的工厂因企业效益问题正式停产。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该企业至今仍欠缴2004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欠缴2004年7月至今的失业保险费和2005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

  2005年12月,张女士到了退休年龄,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因该企业的负责人员将其退休日期拖延了1个月办理,使其少领取了400多元的养老金。随后,张女士又在相关部门了解到,其单位没有将自己个人缴纳和企业应该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上缴到社保经办机构。于是,张女士将该企业申诉到了劳动仲裁部门。

  处理: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最终达成了该企业给付张女士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并返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仍然扣发社保个人应付费用。

  点评:目前我省一些企业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需要个人缴纳的部分代扣下来,但是由于经营不善,无力为企业职工及时缴纳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返还其职工被代扣的社会保险资金。而且在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对单位处理不服也可仲裁

  事件:2004年,外地来哈的沈斌通过竞聘成为哈市某公司的一名职工。今年6月,沈斌所在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与顾客发生摩擦,作为直接管理人员的沈斌在处理该顾客的投诉时,由于情绪激动与顾客发生冲突,顾客将沈斌殴打致伤。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打人的顾客出具了书面检讨,并向沈斌赔礼道歉并赔偿了300元的医药费。

  公司认为虽然沈斌被打受了伤,但是其作为管理人员不能很好地为顾客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并因此发生了撕扯,严重损坏了公司的形象,违反了公司规定,于是决定将沈斌撤职并待岗一年,其间仅发放生活费。沈斌觉得公司如此处理不公,于是将公司投诉到了劳动仲裁部门。

  处理:经劳动部门调解,最终该公司表示其处理确实过重,可以考虑其撤销处分、恢复职务并补发工资、补贴和福利的要求。虽然沈斌不能回原岗位,但同意沈斌回公司上班,明年可通过竞聘返回原工作岗位,双方当事人对最后的调解结果基本满意。

  点评:在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很多是企业职工违反公司要求,被公司处分的案件,由于劳动者不服处分,便会选择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类案件已经成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的典型案件之一。

  链接

  1987年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全国县(区)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起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发展期来,20年来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据省劳动仲裁部门介绍,,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职工和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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