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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妻子卖房还去公证未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1:20 大连晚报

  背着妻子卖房还去公证未婚

  无法过户的买房人发现房屋办不下来手续后,打官司索要买房费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个男子败诉

  ■本报记者静河

  夫妻打离婚官司丈夫悄悄卖房

  市民刘先生与妻子冯女士结婚多年。2003年4月,这对夫妻以刘先生的名义共同贷款购买位于甘井子区某住宅小区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房款总价值30万余元。

  以后,刘先生与妻子冯女士婚姻中出现了无法逾越的红灯,2006年3月13日,冯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先生离婚。以后,冯女士又提起诉讼保全,请求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查封,以免出现房子被卖掉的意外。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于4月28日查封了房屋。

  4月19日,刘先生取得了该房子的所有权证书。刘先生拿着

产权证书来到市某房屋中介公司,要求卖房。恰恰杨女士要买房,双方一拍即合。4月21日,杨女士、某房屋中介公司、刘先生三方签订了居间购房合同,双方约定房款为45万元,中介费1万元。刘先生保证自己是单身男士,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为了让杨女士相信,刘先生表示这事可以办理公证。

  公证内容极其“高明”

  4月24日,刘先生来到某公证处,他写了一份《声明书》,声明如下:本人至今为止未曾登记结婚,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接着,刘先生在公证处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买房人杨女士代为办理偿还相关银行的抵押贷款,撤销抵押登记,办理产权,领取房证。为此又办理了一份公证。公证完毕,杨女士相信了刘先生在公证处信誓旦旦的声明,付了房款,支付了中介费。而刘先生将房子钥匙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实际入住后,才知道该房子已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刘先生隐瞒了自己有老婆的事实。该房子目前这种状况不可能过户。

  买房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成为法庭争辩焦点

  杨女士将卖房人刘先生以及刘先生的妻子冯女士一并告上法庭。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杨女士说:“我与刘先生、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卖房人刘先生保证所卖房子没有问题,我付完款于今年5月10日在大连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才知道该房子由于涉及夫妻两人的离婚纠纷,房子已被法院查封,过户根本办不了。我取得这套房子是善意取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该房子产权归自己所有,或者返还购房款45万元,中介费1万元。”

  被告刘先生辩解说:“原告买完房后没有过户,这个结果不是我造成的,我不应该承担有关责任。”被告冯女士说:“刘某所卖的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背着我以自己的名义低价出售这套房子,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原告杨女士对该房不是善意取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涉案房屋是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合法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均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刘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经过共有人妻子的同意出售该房,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刘先生出售该房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与刘先生签订的居间购房合同无效。原告杨女士称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支持。

  11月中旬,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刘某的居间合同无效;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刘某给付原告购方款45万元;给付原告中介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刘某负担。

  杨女士仍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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