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头滞留血管43年索赔超过时效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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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8:43 千华网 | |||||||||
鞍山日报消息(王信林 记者 王兰)一岁时的一次患病带给于某一生的痛苦,一根输液用的针头在他血管中存留了43年。两次手术这根针头却都已经顺着血液“跑”掉了,最终这根针头停在了他的肺部,给他和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44岁的于某将为他施治的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赔偿。日前,铁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1962年出生的于某一岁患病到某医院治疗时,由于医护人员处置不当,输液用的针头突然断裂留在腕部血管中,医院为于某实施了手术,然而手术失败,针头没有取出来。由于保护措施不当,针头顺血液流入肩部卡住,医院为他再次进行手术准备取出针头时,针头突然随血液通过心脏流到肺部,手术再次失败,当时医院承诺,今后终生为于某免费治疗。 于某表示,40多年来针头仍留在他的肺部,给他和他的家属造成巨大精神压力,由于手术造成于某颈部歪斜,这也给于某生活及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于某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给他的身心造成巨大损害,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支付取针费10万元,残疾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针对于某的情况,铁西区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医院辩称,医院没有和于某相关的任何病历资料,最近10年于某也没有到该医院看过病,于某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前的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于某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 铁西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该诉讼时效依法应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原告诉讼主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的时效期间,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