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消费者到餐馆就餐可自带酒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0:0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贵阳11月27日消息(记者孟海 张倩)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到餐馆就餐,可以自带酒水。 《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和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商品的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商品在保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
《条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对于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