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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5个姐姐告继母拒养弟弟 一家7口官司打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0: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雷小琴

  年仅12岁的源源如今已转入南宁市江南区一所学校读初中,其父亲于2002年8月去世,一个家庭就此失去了经济支柱。母亲年近五旬,且患多种疾病,母子俩只能靠领低保金过日子。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源源5个同父异母的姐姐,从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止,每月支付源源200元扶养费。历经3年的姐弟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扶养费
争取到了,可源源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姐姐们与母亲王女士的关系仍是水火不容。为了源源的扶养费,姐姐们和弟弟已是4上法庭。

  父亲出意外

  5个姐姐要分遗产

  源源与5个姐姐之间的矛盾得从母亲王女士与父亲利先生结婚时说起。1990年,利先生与妻子离婚。1991年利先生与34岁的王女士结婚。当时,王女士比利先生年轻27岁,仅比利先生的大女儿大了6岁。女儿不接受这样一位继母。1993年12月,利先生与王女士生育了源源,老来得子给利先生带来了很多的欢乐。

  可是好景不长,2002年8月的一天,利先生不幸去世,一个家庭顿时失去了欢乐。为了利先生留下的一套86平方米的三房一厅,2003年3月,同父异母的姐姐将源源与母亲告上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产进行分割。开庭审理后,法院对利先生留下的房产进行了分割,王女士与源源按照85%和15%的比例共有该房产,但必须给付5个姐姐的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款各2580元。

  4度上法庭

  弟弟扶养费有着落

  5个姐姐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王先生的房产归源源与王女士按份共有,王女士必须向源源的5个姐姐支付遗产折价补偿款4320元。2005年,王女士以自己因病无力抚养源源,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源源的5个姐姐一次性支付源源的扶养费97710元,以履行扶养弟弟的义务。法院判令每个姐姐每月支付60元扶养费给源源。

  今年6月,王女士与5个姐姐对江南区法院的判决均不服,遂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5个姐姐中有1个提出了自己失业的新证据(失业证可证明无收入,不用负担扶养费),考虑到源源已有父亲原单位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费80元。因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4个姐姐每月各自支付50元扶养费给源源,直至源源年满18岁为止。

  虽是同父异母

  姐姐仍有扶养义务

  虽然,5个姐姐不赞成父亲利先生再婚,但身为老年人的利先生有婚姻自由,利先生在与王女士结婚后生育的儿子源源成为了5个姐姐的弟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尽管5个姐姐在中级法院的民事法庭中,以源源的出生证明公章缺损为由,不承认源源与她们有血缘关系,但法院仍以2003年江南区法院与2004年南宁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已判决认定,源源是利先生的亲生儿子,与5个姐姐有血缘关系。因此,同父异母的姐姐必须承担扶养义务。

  记者问及源源的大姐为何不愿意扶养源源时,大姐称继母王女士仍有劳动能力而不工作,因此不想支付扶养费给源源。同时,大姐认为如果要扶养源源,她们5姐妹可作为源源的监护人来共同扶养源源。由于法院考虑到源源已失去父爱,如果随同父异母的5位姐姐共同生活,不利于其成长,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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