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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律师声明”惹官司 法院初审认定是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0:4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某学院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当地媒体上刊发“律师声明”,称学院聘用的李先生“既非学院人员也非学院培训中心人员”。因该声明与事实不符,导致对李先生名誉构成侵害。双方协商处理无果之下,李先生将该学院及律师事务所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判决其立即删除网站上的《律师声明》并在媒体上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3年12月,某学院产业开发部与李先生签订协议,聘用其为学院培训中心副主任,主管美术培训。次年5月,双方续签协议,仍然约定聘李先生任原职,并约定李先生每年上缴学院无形资产使用费15000元。2005年10月,某学院决定中止与李先生签订的协议,但此决定并未付诸行动,直到今年7月初,李先生依然在培训中心工作。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学院培训中心向李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7月15日学院授权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在南京市一家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该声明含有以下内容“……学院培训中心对外招生收费均开具加盖学院财务专用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外签订合同均加盖学校培训中心公章。李××既非某学院人员也非学院培训中心人员,培训中心从未授权李××个人代表学院培训中心对外开展活动,对李××个人以学院培训中心名义对外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予认可。特此声明!”后该声明又被培训中心网站转载,截至今年10月25日尚未被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2003年12月至2005年10月间任培训中心副主任,到今年7月上旬仍然在培训中心从事美术培训工作。故培训中心在声明中未明确指明起止时间而笼统称“李××既非某学院人员也非学院培训中心人员”与事实不符。

  该声明中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会使原告亲属、朋友及与原告有过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感觉到原告在冒充南艺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会使原告招致蔑视和指责,从而降低其社会评价。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该损害后果,但是被告在媒体和网络上刊登书面声明这一行为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法院认定南京某学院培训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学院培训中心只是某学院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依法应当由南京某学院承担。

  庭审中,被告律师事务所承认,其两位律师在发表《律师声明》时仅仅依据某学院的单方陈述,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失。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南京某学院与被告振泽律师事务所在侵犯原告名誉权过程中具有共同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但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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