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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防范意识和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1:57 今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杨毅 王栋)昨天,交管局法制办负责人就新出台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哪些规定作出释解。

  据了解,《规定》修改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突出防范意识和防范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加强交通安全防范,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而对交管部门增加负有交通安全教育指导责任,也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在交管部门指导下,
使交通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中介单位。近几年,随着机动车的发展和机动车驾驶人群体的扩展,社会上出现了从事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服务性中介机构。因没有成文性规定规范约束,谁都可以干这一中介服务,谁都可立个牌子就收人、收车;还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占领市场;有的采取欺诈手段收费,有的搞恶性竞争,使从事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服务性中介机构市场处于混乱局面,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的状况仍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新增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协助交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交管局规定条件和布局要求等规定。

  三是对违反《规定》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本着既能起到法律意义的惩戒,又符合经济发展和单位承受能力,将原处罚规定修改为:对单位违反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区县交管部门可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处1000元罚款;单位交通违法超过年度控制指标,每超过一个指标处200元罚款;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每超一起处500元罚款;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并致人死亡或逃逸,每超一起处1000元罚款;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即客运、货运、中介单位违反前款第一和第四项规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这位负责人强调,交管部门是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的主管部门,应帮助各单位搞好安全责任制,做好服务。各区县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区县交管部门应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交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区县交管部门负有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交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分。一旦管界单位突破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管界交通秩序乱,交通事故多,区县交管部门应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交管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区县交管部门有失误或工作不力负有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交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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