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超期限视为绝卖 房屋不能再回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3:20 法制晚报

  超期限视为绝卖 房屋不能再回赎

  本报讯(通讯员 陈琳 记者 王巍)上世纪50年代,陈女士将自己的8间房屋典当给了于家。如今,于家人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确认8间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产权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的8间房屋归于氏家族共有。

  1955年9月,陈女士将房产出典,约定典期自1955年9月1日至1966年9月1日。

  然而,在11年典期届满后,陈女士及其家人早已搬离原住处,至今音讯全无。由于陈女士到期未主动要求回赎,目前的房屋使用者于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直接确认该处房屋的产权归自家所有。

  经法院向陈女士及其继承人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陈家人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不得再行回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