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待岗职工告赢公司制度 经法院判决讨回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0:0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企业对于职工来说是强势的,职工靠它养家,靠它发展,大多数企业也真正地在为职工着想。但也有很多企业有意无意地制订了一些不利于职工的规定,美其名曰“单位制度”。在制度的重压下,职工对这些霸王条款也只能有遵守的份儿。但南京一位职工就不信这个邪,为讨回自己的加班工资和单位打起了“制度官司”。

  职工:待岗了,我的加班工资呢

  张某原是南京市某家电公司的正式工人。2003年,该家电公司被金鹰集团收购。2004年1月1日,张某去了一家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工作,做宿舍管理员,单位于12月1日和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3月14日,该公司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张某收到了试岗通知并去保安部参加了试岗。一段时间后,公司的调整通知下来了,张某待岗,工资降到了900元,并按工资的80%发放。张某找到公司,希望公司撤消待岗通知。但公司负责人认为,张某待岗是由于自身的竞争力不够,而且公司也给他发放了待岗工资。被单位拒绝后,张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撤消待岗通知,并为他发放2004年至2005年的加班工资17035元及待岗后被克扣的工资1425元并承担克扣工资的25%经济补偿费用。

  公司:你活该,加班没经过审批

  鼓楼区法院不久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张某认为,他在公司期间,每天工作12个小时,平均每年上班216天。2004年至2005年期间,共延长工作时间达108个工作日,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发放加班工资。而公司认为,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请假制度中规定,因机构设置调整等发生变化,可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安排人员的方法。如果员工的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则员工需要在新岗位上试岗3个月,期满合格才可以转正。试岗期间工资按原工资的80%发放。员工加班需由部门经理提前报批,否则不予认可。但张某却认为,公司的这份制度并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向职工公布,因此不具有约束力。随后,张某又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考勤表上注明了管理员一轮班为12小时。公司认为,员工一个轮班12小时是由几个管理员轮流值勤完成。随后,公司请出了几位员工作证,证明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每天由5个管理员轮流值勤。

  法庭:制度错,加班工资照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原告张某的岗位被撤消后,经公司的双向选择未能上岗,被告公司安排张某待岗并发放待岗工资不违反规定,基于张某2006年2月20日后未上班,公司应支付张某2006年2月工资为933元。张某在待岗期间,被告应支付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但是2006年3月13日,公司给张某提供了试岗机会,但张某一直未能上岗,因此责任在张某。公司支付的工资并不违反规定,张某要求公司按照在岗工资全额发放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方面,法院认为,虽然公司主张每天工作8小时,但公司的证人证言与考勤表相矛盾。由于证人是单位的在职员工,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下,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的陈述,每人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为50.40小时,超过了每周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公司应按原工资的150%支付。由于员工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都应划入员工的工资,因此张某实际工资应为1100元。据此计算,张某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0日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应为10659元,公司拖欠张某加班工资应按照拖欠工资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2664元。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办理加班手续,故不存在加班事实的说法,法院不予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能举证公司的加班制度经过合法程序通过并向职工进行了公布。同时,该加班制度针对的是正常工作之外的加班,而公司安排张某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不属于公司制度所规定的需要审批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给原告张某2004年至2005年期间的加班工资10659元及经济补偿金2664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