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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6天内遭两拨人殴打 被弃路边抢救无效死亡(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1:39 国际在线

  举案说法

  就本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国。

  记者: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的颅脑损伤是几天前被其他3人的殴打所致,之后受害人再次被打加剧其死亡。那们,这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后面殴打受害人的
这6人的责任是否会较轻?

  律师:首先,就目前现有的材料来看,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颅脑损伤,但颅脑损伤是不是造成其直接死亡的原因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鉴定。如果几天前3人殴打受害人造成颅脑损伤,且这个因素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那么,前面这3人将要对受害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前面这3人是在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时造成受害人颅脑损伤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他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3人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严重受伤,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其次,如果说前面打人的行为导致受害者颅脑严重损伤,而后面这6人的行为使受害人伤情进一步加重,那么,后面这6人主观上都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情节,客观上都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他们的行为都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记者:那么,在这起事件中,事发地点火锅店是否有责?

  律师: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在自己经营的店铺中发现有人打架时,应立即报警,通过及时报警来制止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如果火锅店在发现打架斗殴事件时,没有采取及时报警等措施,也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应该是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做法欠妥。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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