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版集团原董事长许志锐终审被判14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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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8:11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南昌11月28日电(记者冯丽)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许志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妻、情妇和妻弟收受贿赂224万余元一案日前终审宣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许志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其妻赵赣华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11月,许志锐利用其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
此外,赵赣华除伙同其夫许志锐共同受贿70万元人民币外,还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单独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发票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回扣、“好处费”共计53.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扣押许志锐、赵赣华夫妻赃款人民币370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志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赵赣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一审宣判后,许志锐、赵赣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许志锐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缴全部赃款,终审以受贿罪判处许志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赵赣华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