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燕、吴以环辞去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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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4:29 深圳特区报 | |||||||||
(2006年11月28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刘燕、吴以环关于请求辞去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刘燕、吴以环辞去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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