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因病“违约”不担责 法院判决发包人退还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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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8:55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瑜)“的哥”黄先生因患严重高血压,向车辆发包人孙先生提出终止合同,孙先生却以黄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日前,市一中院终审认定黄先生的情况有别于一般违约行为,判决孙先生退还剩余的风险保证金2.1万元。 去年6月,黄先生和孙先生签订车辆承包合同,约定从7月开始,由孙先生提供一辆轿车给黄先生从事出租车经营,黄向孙交付风险保证金3万元,并每月交纳承包租金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患有严重高血压,显然不适宜再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双方的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因黄先生身体因素所致的客观不能,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有别于一般的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