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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哈尔滨市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14 黑龙江日报

  解娟 记者 邵晶岩 卢军

  本报28日讯28日,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恶势力犯罪公判大会,公开宣判5起恶势力犯罪案件,32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死刑。

  欺行霸市殴打他人

  被告人李军为独占哈市道里区“安字片”液化气罐充气生意,指使有燃气市场监督员身份的樊强及付贵才、于向东、陈晓忠等人在道里区“安字片”内驾车巡查,并随意殴打在该片内做同样生意的其他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军有期徒刑一年。诱人“作弊”伺机敲诈

  被告人么晓光与李洋等五人经预谋,采取由么晓光引诱熟人来李洋设有“风火轮”赌博机的场所进行赌博并“作弊”,然后发出信号,由服务员将“作弊”的赌客抓获,并利用赌客的负疚及不敢报案的心理,对其进行敲诈。五人先后以此种手段获赃款共9.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么晓光、李洋等五人结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认定被告人么晓光、李洋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送客”为名强索财物

  2005年12月末至2006年3月中旬,在哈尔滨火车站广场,被告人孙玉柱、王志刚、关长友等五人采取将被害人骗到出租车上,再利用语言相威胁并使用暴力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手段实施抢劫四起,共获赃款3.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玉柱、王志刚、关长友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和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孙玉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孙玉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王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十三年。

  狂抢废品收购站

  被告人刘国良、李术臣等十三人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间,疯狂抢劫了全国各地共二十三家废品收购站及一家工地,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24.2万元;同时实施了五起盗窃犯罪,盗窃款物价值人民币4万元;一起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重伤及一起窝藏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良、李术臣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户抢劫公民财物,抢劫中致多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国良、李术臣等七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明、由长权、吴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明丽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及住所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刘国良、李术臣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车玉卓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十三年。

  杀人伤害、抢劫盗窃滋事赌博、强迫交易

  被告人姚颖、张殿军、姚卓等八人,在1989年至2005年间共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九起,致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劫犯罪一起,获款物价值人民币7.9万元,致1人重伤;盗窃犯罪五起,获款物价值人民币10.3万元;寻衅滋事犯罪七起,获赃款物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100余元、将3人打伤;开设赌场实施赌博犯罪获利数十万元;实施强迫交易犯罪非法获利2万余元;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颖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殿军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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