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训练中意外摔伤 经营方被判赔2.7万余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30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黄师师通讯员龚明)参加拓展训练意外摔伤后,一公司营销员将经营方告上法庭。昨日从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营方被判向摔伤者吴某赔偿2.7万余元。 去年11月,吴某在公司与武汉青少年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基地签订军训活动协议。吴某同年12月3日来到该基地所在地洪山区桥梁村,当天下午随所属小组在教官带领下参加协议规定的拓展训练。期间,吴某私自参加未经教官示范的爬网活动。后因网绳与钢管连接处突
法院认为,基地疏于管理和检查,致使吴某在参加活动时身体受到损伤,应负有主要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参加活动时不听从安排、私自活动,对自身损伤的发生也应负有次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