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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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0:03 云南日报 | |||||||||
1. 不得在宾馆、饭店、酒楼、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 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以及多次小额支出等方式,购置非急需的家庭用品,变相实行高消费;
3. 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租赁写字楼及非生活必需的房屋; 4. 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非必要费用; 5. 不得乘坐飞机、火车卧铺、出租车,不得驾驶小汽车及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6. 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 7. 不得有超出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费用的其他支出。 柏立诚(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