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0:03 云南日报

  1. 不得在宾馆、饭店、酒楼、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 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以及多次小额支出等方式,购置非急需的家庭用品,变相实行高消费;

  3. 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租赁写字楼及非生活必需的房屋;

  4. 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非必要费用;

  5. 不得乘坐飞机、火车卧铺、出租车,不得驾驶小汽车及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6. 不得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

  7. 不得有超出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费用的其他支出。

  柏立诚(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