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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六年丈夫是同性恋 妻子要离婚律师意见不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0:0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导演李安的电影《断背山》中,两个高大俊美的男子,压抑却又狂躁的爱情,还有美国西部难得一见的青山潺溪,构成了一部凄美动人的“同性之爱”。在银幕背后,南京的曹女士也发现了丈夫有“断背之恋”,但她认为一点也不美,便提出了离婚。但她以什么理由离婚呢?翻翻《婚姻法》,里面对离婚要件的规定没有这一条。曹女士这个婚能离得了吗?

  结婚6年,丈夫竟是同性恋

  曹女士和方某是大学同学,读研期间,热情的曹小姐大方地向性格有些内敛的方某发出了爱的信号。方某在舍友们的怂恿下,也对活泼大方的曹小姐表达了爱慕之情。2001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但婚后几年,两人家庭生活过得不温不火,更没有生育子女。时间长了,两人也都习惯了这种局面。但从2006年初开始,曹女士发现丈夫行为有点不对劲,对她不感兴趣,但对一位同性朋友却出奇地黏乎,两个人常“煲电话粥”。看丈夫对对方那种说不出来的亲昵,曹女士觉得怪怪的。更严重的是,不久,丈夫就以身体不适为由,与她分房而睡,夫妻关系遂由平淡转向紧张。但曹女士还不好说什么,对方是男的,丈夫没越轨啊!而且为了消除曹女士的疑虑,2006年1月30日,丈夫还主动和她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曹女士终于吃下了颗定心丸,准备就这样抱残守缺过下去。谁知事隔不久,曹女士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一男子发生同性关系的照片。想到结婚6年的丈夫竟有这等癖好,曹女士又惊又怒。在妻子的责问下,方某承认与他人有同性恋关系。曹女士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于是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和赔偿。那么,方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呢?

  能否离婚,两种意见相交锋

  曹女士为此咨询了数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方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方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曹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将会被法院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以江苏当代国安所的曾诚律师为代表,他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此案中,方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方某虽然与曹某签有《夫妻忠诚协议》,但方某并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仍与他人产生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曹某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方某的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方某与曹某无性爱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因此认为,方某的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背叛了与曹某的夫妻感情和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曹某与方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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